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6号
云华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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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华光学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华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1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及改正情况
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13号),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5月25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我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经核实,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13号),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你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述求:不予处罚。
经我局查证,认定你公司关于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陈述、申辩部分成立。
三、不予处罚的依据
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13号),你公司整改期限超期,但最终落实了整改要求:按规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我局2023年6月25日案件集体讨论结论意见,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