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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6-70788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19 13:3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1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11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13:33 浏览次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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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1号

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

法定代表人:毕俊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288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乌龙村委会大风口

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5 15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以下监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公司超过三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515日对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14号)告知违法事实2023614日前完成整改。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并于2023年5月2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过三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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