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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6-7078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19 13:3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0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10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13:30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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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0号

昆明昊林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DWJK3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清水河村

昆明昊林铝业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4 月 25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晋宁昆明昊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监察“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12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3年5月11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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