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9号
晋宁方达鑫益有色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鑫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56950144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清水河村8号
晋宁方达鑫益有色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晋宁方达鑫益有色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监察“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11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按规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3年5月2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