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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6-70751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16 10:1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3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13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6-16 10:10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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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2023〕13

云南奋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伟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Q0X327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奋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19,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519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14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2023525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于20235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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