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3号
云南奋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伟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Q0X327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奋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9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14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于2023年5月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