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11号
杨某(杨某磷矿石堆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30***********0837
住址:云南省**********************
2023年5月9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基地(*********公司内)的磷矿石堆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露天堆放了约5万吨磷矿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