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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6-70299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6 14:3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7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7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6-06 14:34 浏览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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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7号

昆明市晋宁区肖某某废品收购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KQTBJ2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者:肖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29********2719。

2023年3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肖代福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肖某某废品收购站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项目已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20233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33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7号)整改,自行关闭昆明市晋宁区肖某某废品收购站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已拆除项目配套的破碎机、清洗水槽、挤塑机等,清理完原料和成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九项:“【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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