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营商办〔2021〕6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二个区级管委会,各部委办局:
《昆明市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试行)》于2021年2月 9日一届区政府常务会第9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为目标,聚焦群众反感、市场主体困扰、制约发展突出的问题,有效发挥自我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促进“亲清”政商和谐关系,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全面提升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委办便笺〔2020〕237号)和《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笺〔2020〕10号),决定建立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营商环境工作中的亮点以及存在问题,并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发展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三)愿意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监督工作;
(四)关心支持晋宁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任。
第三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任方式:
(一)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由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工商联、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营商环境办从我区具有公信度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代表、商会代表、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中推荐产生。
(二)由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员名单。
(三)营商环境监督员为义务监督,不享受任何报酬。
第四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一)常态化监督制度。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开展日常监督;参加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项监督;受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重点监督。
(二)情况报告制度。义务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随时向区营商环境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定期会议制度。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工作座谈会,听取义务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四)问题反馈制度。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五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任期限: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每年向社会发布聘用信息。
第六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职能职责:
(一)对全区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行政执法及基层窗口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收集反馈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我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并做好相应台账资料,可采取微信、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区营商环境办反馈。
(三)参与区营商环境办不定期举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咨询座谈、调查研究等工作,配合区营商环境办的明察暗访以及投诉举报信息核查等工作。
(四)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措施,宣传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举措,整理相应台账资料,并每半年报送区营商环境办。
(五)每半年梳理一次营商环境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并提供一篇高质量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
(六)承担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第七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组织纪律:
(一)认真学习营商环境建设政策法规,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营商环境监督队伍。
(二)正确行使监督权,当好营商环境的侦查员、体验员、宣传员,发挥改善营商环境的“眼睛”“探头”和“外脑”作用,为晋宁营商环境“挑刺”“揭短”“亮丑”。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监督单位拉关系、做交易,不准向被监督单位、监督对象提任何个人要求。
(四)工作期间,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赠送的礼物,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和监督对象以各种借口安排的娱乐和观光休闲等活动。
(五)未经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以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八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实行“一人一档”。区营商环境办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建立个人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评优评奖。
(二)晋宁区营商环境办每半年提供一次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水平;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对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区纪委区监委进行严肃问责。
(四)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区营商环境办反馈给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影响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做到零容忍,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五)区营商环境办加强与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的沟通和联系,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九条 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一)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营商环境办提出申请,由区营商环境办按程序予以调整。
(二)区营商环境办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终止监督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四)从事违法活动被查实的。
第十条 本制度由晋宁区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晋宁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名单
全区营商环境投诉电话:0871—67802885;
投诉邮箱:219284435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