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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6-702528 主题分类: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2 16:10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古城河上游采矿区雨污分流应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晋宁,古城,城河,河上

昆明市晋宁区古城河上游采矿区雨污分流应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2 16:10 浏览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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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古城河上游采矿区雨污分流应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昆明市晋宁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5月12至2021年11月15日对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方”)负责的昆明市晋宁区古城河上游采矿区雨污分流应急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现审计工作已结束,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采矿区,主要完成工程为:新建1.307KM的钢筋混凝土截流沟,新建1.169KM的DN400预应力混凝土1#截污管,新建砖砌2#截污沟;新建0.974KM的DN300钢管3#排污管,矿渣区平整处理、收集池、首部收集池、临时道路工程等。昆明市晋宁区水务(滇池管理)局关于《昆明市晋宁区古城河上游采矿区雨污分流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晋水复〔2018〕5号),批复概算总投资为1068.23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本项目的顺利建设和实施,对项目区域内的农田、耕地、生态环境以及下游滇池湖泊的污染防治取到了积极作用。项目建设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基本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相关制度法规的规定。

但项目建设方在项目管理中也存多计工程价款、多计待摊投资、临时占用林地不恢复、合同管理及履约不到位、建设管理费使用不规范、放管服改革贯彻不到位、重大变更不审批、未缴印花税、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价款14.05元。

(二)多计待摊投资3.01元。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恢复。

(四)违规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

(五)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一切险。

(六)未按约定支付结算审计费0.65元。

(七)业务招待费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八)未缴纳工程合同印花税0.19万元。

(九)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较大变更,项目建设方未按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

(十)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项目多计工程价款、多计待摊投资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建设方应依法整改;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恢复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建设方按规定完成占用林地的恢复;对违规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一切险、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建设方依法进行整改,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对未按约定支付结算审计费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按约定支付结算审计费;对业务招待费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代建方对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进行调账;对未缴纳工程合同印花税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建设方依法缴纳;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较大变更的问题,项目建设方未按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的问题,区审计局责令项目建设方按规定完善变更审批。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建议:一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规范临时占用林地,规范缴纳工程建设相关税款;二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加强及规范建设投资成本管控,建设规模及内容出现重大变更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三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合同价款的支付,规范执行保证金和工程保险制度,规范标前审查;四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应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费及代建费的使用,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方认真进行了整改。

针对对多计工程价款、多计待摊投资的问题,项目建设方依法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发承包双方已对竣工结算书进行了调整,并收回多支付的待摊投资针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恢复的问题,项目建设方按审批的方案完成林地恢复针对违规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一切险、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项目建设方进行了整改,保证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针对未按约定支付结算审计费的问题,项目建设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针对业务招待费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的问题,项目建设方已依法进行调账处理;针对未缴纳工程合同印花税的问题,项目建设方已按规定完成缴纳;针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较大变更,项目建设方未按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的问题,项目建设方已报区水局办理变更审批。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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