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晋宁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晋政通〔2016〕7号)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8〕12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晋宁区政府办对全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
1.《晋宁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晋宁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于2014年11月制定印发,现已超过有效期,且《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中就县(区)级的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及优抚保障已作了明确要求,可遵循《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三号)《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2014年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0号)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及优抚保障工作。
2.《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政通〔2016〕7号)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沿用至今未做修订,目前已超过有效期。2023年1月制定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要求,适用于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