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4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41号
昆明市晋宁区建宇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7EQNBL9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普达村委会普达村
经营者:付桂良,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510225XXXXXXXX1275。
2022 年11月2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付桂良个人经营的,位于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普达村委会普达村的昆明市晋宁区建宇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厂塑料管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5月建成。你厂塑料管生产项目使用再生塑料颗粒为原料,生产口径为 20cm-90cm八种规格的塑料管,生产工艺为原料一挤塑成型一卷包(成品),项目总投资约5万元。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2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2年11月2日现场照片5张、项目投资额说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6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塑料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塑料管生产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