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2号
云南胜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9HLWXE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孙家坝村委会孙家坝村
2022年5月9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胜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套装木门生产项目于2022年1月开始建设,2022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总投资40万元,该套装木门生产项目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因你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0日对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不具备生产条件并将工商营业执照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孙家坝村民委员会康庄大道996号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盘龙社区严家村2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