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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4-6873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08 10:50
名 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晋 )文综当罚字〔 2022 〕003号
文号: 关键字:

当场处罚决定书( 晋 )文综当罚字〔 2022 〕003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10:50 浏览次数:16
字号:[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文当罚字〔 2022 〕003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昆明乐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52242546Y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122160003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冯其会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路嘉誉商业广场x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2年12月8日20时39分至2022年12月8日22时40分,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国林(25010721005)、方泉芸(YKM18025)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昆明乐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昆明乐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52242546Y)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122160003),法定代表人:冯其会,现场负责人:罗刚。场所内12名从业人员,共有51间包房,现场检查时有一间包房(308)正在营业。该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检(勘)字2022003的1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店长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案件证据提取单》4张

5、《授权委托书》1张。

处罚理由

和依据

昆明乐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该场所认识态度端正,改正及时,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规情节轻微,现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2年12月8日

处罚地点

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路嘉誉商业广场4楼

处罚内容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印章)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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