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二届一次会议 第16号提案答复的函
〔A类〕
〔予以公开〕
晋民函〔2022〕10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二届一次会议
第16号提案答复的函
矣玉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双河乡与安宁市八街街道地界纠纷进勘察认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行政区域界线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划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昆明市晋宁区与安宁市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晋安线”)于1997年4月启动联合勘界至2000年3月全面结束。在“晋安线”实地勘定过程中,界线毗邻双方的村、乡(镇)均派人员参与并在相关认定资料上签字认可,确定了行政区域界线走向。2000年7月18日双方人民政府签订了《晋宁县人民政府与安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2001年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历史上形成的飞地、飞田、飞林、矿产资源等及跨越界线引用的水资源按原经营使用不变,其范围不得再扩大,不得改变用途。”
2022年6月27日,我局邀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对照两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界线协议书及附图进行了实地勘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现状未发生改变。
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因此,行政区域界线不代表资源权属界线,不作为资源权属划分的依据。
三、建议办理及答复
提案中,所述双河村委会、法古甸村小组林权归属问题。建议按照昆明市林业“三定”办公室于1985年6月26日印发的《关于安宁县磨南德乡与晋宁县天井乡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决定》和《晋宁县人民政府与安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四部分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请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与安宁市联系,与安宁市涉及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协商解决。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晋宁区民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