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刘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晋宁区上蒜村委会小狐狸山土地纠纷的意见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判别纠纷的核心问题是124.33亩土地目前的使用管理者和确权。
经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与区自然资源局多次对接,查阅大量资料,形成以下情况:
1984年7月30日县政府《关于上蒜磷矿矿山技术改造扩初征用土地的批复》(晋政复〔1984〕26号)向原城建局批复同意县上蒜磷矿征用上蒜乡安乐公山23线东南面旱地124.33亩,作为扩初涉计北段采矿用地;1989年7月20日晋宁县土地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解决上蒜磷矿补办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报告》(晋土管〔1989〕20号),请示县政府解决上蒜磷矿补办征地124.33亩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1990年10月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县上蒜磷矿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晋政复〔1990〕38号),1990年9月15日《关于上蒜磷矿补办征地手续的报告》(晋土征报〔1990〕14号)均由县土地管理局办理。
二、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以上基本情况,经多方落实,小狐狸山124.33亩土地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上蒜磷矿未将土地使用管理权移交给区磷都公司上蒜分公司;经深入了解,区国资运中心发现当时征地手续不完备,仅有上磷公司与上蒜合作社办事处、两个村公社双方达成的征地协议,补偿费资料也存在缺失,作为国资部门无法对小狐狸山124.33亩土地进行确权。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下步工作中,区国资运营中心积极向区自规局提供所掌握的资料,配合区自规局和有关部门由对小狐狸山124.33亩土地进行确权。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