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建议答复的函
冯云燕代表:
您提出的《晋宁区人民医院二区改扩建专债利息及本金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晋宁区人民医院的二区改扩建项目(建医技住院综合楼、后勤服务楼、传染病科楼等三个地块整体实施),发行专项债券资金2亿元,本金10年后偿还,每年偿还到期利息约600万元。因医院项目收益很小,代表建议晋宁区人民医院二区改扩建专债资金每年的利息请政府承担,10年后请政府偿还专债本金。
二、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晋宁区财政局再次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以下所列文件规定,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不能由政府来承担偿还责任,具体文件要求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线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第二大点第七小点: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综上所述,您在《晋宁区人民医院二区改扩建专债利息及本金支付的建议》中提出的“晋宁区人民医院二区改扩建专债每年的利息请政府承担,10年后请政府偿还专债本金”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专项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应由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收益进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下步工作方向
晋宁区财政局将配合晋宁区人民医院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实现项目收益,使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有保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