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7号
湖南铁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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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4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南铁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昆明段施工7标昆呈16#支洞隧道(以下简称“昆呈16#支洞隧道”)施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昆呈16#支洞隧道涌水经过处理后通过管道排至项目西南面山沟内,执法人员对该外排废水取样送检。依据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2)088号),你公司外排的昆呈16#支洞隧道涌水PH为10.05,超过环评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排放限值6~9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2022年10月24日《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27日《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2)088号)1份、工商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柒万柒仟元(¥177,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拾柒万柒仟元(¥177,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