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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748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30 10: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0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10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5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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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0号

晋宁宝峰永恒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毕海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43G59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昌家营村委会迎香村纪龙湾

2022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宁宝峰永恒养殖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厂的鸡粪堆场建设不规范,鸡粪堆场外存在鸡粪露天堆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2022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晋宁宝峰永恒养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晋宁宝峰永恒养殖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理。

经核查,你厂已自行停止养殖活动,原鸡粪堆场无鸡粪堆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二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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