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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747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30 10:5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9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9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2 浏览次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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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9号

尹贵全(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32***********293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宝峰收费站旁

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尹贵全负责的养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养猪场东南侧和西北侧的两个收集养殖废水的化粪池,分别建有白色排水管连通至养殖场东侧的农灌沟,西北侧排水管现场有养殖废水向农灌沟内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7份;2021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养猪场负责人尹贵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厂房租恁合同》复印件1份;水质监测报告1份;宝峰街道办事处关于3家养殖场2021年全年出栏数据统计情况;2022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尹贵全负责的养猪场已拆除,现场已无养殖活动,原养殖场东南侧和西北侧分别设置的白色排水管已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二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尹贵全(养猪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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