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8号
谢和红(养猪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362***********545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昌家营村委会三组林场
2022年1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谢和红负责的养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养猪场东面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建有一根白色PVC水管与外环境连通,现场收集池内废水通过PVC水管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7份;2022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养猪场负责人谢和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猪场转让及租地合同》复印件1份;水质监测报告1份;《沼液消纳协议书》复印件、《干粪销售协议》复印件各1份;宝峰街道办事处关于3家养殖场2021年全年出栏数据统计情况;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处理。
经核查,谢和红负责的养猪场已停止养殖,原排放养殖废水的排口已封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二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