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1号
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伟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5699216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工业片区1号地
2022年9月27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宁南兴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因你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8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备案号:530115-2022-091-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