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2号
云南邦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鹤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9GWM8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3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邦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于2022年7月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8月完成建设。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投资总额为1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全部生产设备,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11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