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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588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5 14: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8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18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4:15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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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8号

云南大不同民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4815405B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2022年9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大不同民族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规定。

经核查,你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28号)按期完成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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