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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588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5 14:1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7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17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4:10 浏览次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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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7号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申光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243142004X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巨桥路36号

2022年9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超过三年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回顾性评估,未及时修订。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27号)按期完成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第十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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