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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587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5 14:0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4:01 浏览次数:48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慈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7975798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2022年92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

经核查,你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24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第十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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