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6号
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慈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7975798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2022年9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等。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之规定。
经核查,你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24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四条第十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