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4号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8568306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2022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部分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说明及附图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之规定。
经核查,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30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完善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