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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533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4 15:3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3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13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15:30 浏览次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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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3号

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4838957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韩家营村委会旁

2022年9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查明昆明秦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为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自动监控设施自2022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cod分析仪多通阀故障,cod分析仪停运,出现cod数据超标、恒定等异常情况,该情况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未及时开展手工检测并上报数据。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9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2022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日、月报表复印件1份;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情况说明及手工检测数据表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经核查,你公司已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30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改,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总排口COD分析仪于2022930日恢复正常,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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