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0号
云南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文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ML61X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韩家营村委会旁
2022年10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负责营运的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发现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环保台账管理不完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环保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部分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处理。
经核查,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污水处理厂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环境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二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四条及第十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