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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499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3 16: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6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2〕36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6号

发布时间:2022-11-23 16:41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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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6

昆明市晋宁区峰云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6Q5KB62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木碗桥41号

经营者:许彩峰、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16日、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木碗桥41号 、身份证号321***********4436。

2022年10月28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峰云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塑料制品(冰瓶)生产项目2022年8月初开工建设,2022年10月上旬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塑料制品(冰瓶)生产项目投资总额8万元。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租房协议1份、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号复制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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