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1号
陈彩辉(陈彩辉堆肥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420***********3819
住址: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下李村献甲七组53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2年9月6日对陈彩辉堆料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彩辉于2022年8月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原晋宁县水泥厂后山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约4000吨煤灰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覆盖、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彩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场地租用协议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8张等证据证实。
你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原晋宁县水泥厂后山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约4000吨煤灰1000吨成品砂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覆盖、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上)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对陈彩辉露天堆放的约4000吨煤灰进行密闭,也未采取覆盖、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煤灰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