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0号
昆明市晋宁区红航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N8DE15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化乐村委会高坝唐房山
经营者:刘红年,男,汉族,出生年月:1964年1月1日,身份证号:130***********1819,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化乐村委会高坝唐房山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2年 9月15日,对昆明市晋宁区红航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化乐村委会高坝唐房山塑料颗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4开始建设,主要生产设备已经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以下简称“未批先建”)。你厂塑料颗粒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5日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厂房出租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塑料颗粒生产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