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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322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18 11: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52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2〕52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52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11:44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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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52

昆明市晋宁区延锦塑料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7BR9TW8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韩家营村288

经营者:陈风存,男,汉族,197585日生,住址:山东省新泰市天宝镇北汶西村前街88号,身份证号:370***********2290

20229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陈风存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延锦塑料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韩家营村288土工格栅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229项目已建成。土工格栅生产项目总投资额26.4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9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92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922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书、项目投资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60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关于“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停止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韩家营村288号的土工格栅生产项目的改、扩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6700)。

以上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67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营业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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