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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1-63305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18 09: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45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2〕4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45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09:41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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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45

云南东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舒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KDU30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大沙滩

20229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东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大沙滩的云南东德食品有限公司火腿生产项目,于2022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未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29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9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920日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恁合同》复印件项目投资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相关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依法备案云南东德食品有限公司火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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