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1号
云南齐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兴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PCMJY5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齐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2022年7月3日经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3日,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齐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年8月23日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具有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及“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检查后,你公司完成了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整改。
以上事实,有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2年7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区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2022年8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复核照片10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你公司涉嫌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种类如下:
(一)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危废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金属结构、矿山设备、钢结构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2〕3-11号)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自行实行关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金属结构、矿山设备、钢结构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