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19号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
统一信用代码:11530122MB1182520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区宝峰街道万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存红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 2022 年 4 月 17日对宝峰集镇污水处理站项目调查取证材料,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宝峰集镇污水处理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项目实际已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昆明滇池水务集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昆明滇池水务集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昆明滇池水务集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滇池流域及牛栏江补水区(昆明段)集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接管备忘录(晋宁区)》复印件、《滇池流域及牛栏江补水区(昆明段)集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维护管理协议》复印件、《昆明滇池水务集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宝峰集镇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函》复印件、晋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晋宁县宝峰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书、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6月16日文件及批办单、宝峰集镇污水处理站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及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你(单位)已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2〕1-19号),于2022年9月23日完成宝峰集镇污水处理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