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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4-68734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07 10:45
名 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晋 )文综当罚字〔 2022 〕001 号
文号: 关键字:

当场处罚决定书( 晋 )文综当罚字〔 2022 〕001 号

发布时间:2022-11-07 10:45 浏览次数:12
字号:[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晋 )文当罚字〔 2022 〕001 号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MAJ7LOR新出发晋字第CB20002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冯艳斌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住所(住址等)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x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2年11月7日昆明市晋宁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昆明市晋宁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开“扫黄打非”检查活动。20221171352分至20221171544分,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国林(25010721005)、李伟(25010731002)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查: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MAJ7LOR)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晋字第CB20002号),法定代表人:冯艳斌,现场负责人:冯艳斌 。经营场所内查到其摆放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音像制品8本共13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11月7日对该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昆明市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晋)文综检(勘)字〔2022001号的1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冯艳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案件证据提取单》4张。

处罚理由

和依据

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场所认识态度端正,改正及时,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规情节轻微,现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综上所述, 给予晋宁昆阳司徒登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冯艳斌)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7日

处罚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405号

处罚内容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昆明市晋宁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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