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34号
文明涛(文明涛塑料土工格栅生产点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530***********1317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崇溪镇花山村公所文家村社11号
2022年10月9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工业基地的文明涛塑料土工格栅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土工格栅生产项目于2022年6月初开工建设,2022年7月底完成建设,总投资12万元。你经营的塑料土工格栅生产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文明涛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用协议;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文明涛塑料土工格栅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