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7号
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7267949E
法定代表人:李胜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清水河村委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将2022年4月21日对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我局,2022年5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3月10日复混肥生产线干燥、冷却尾气排放口向大气排放的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4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2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委托书1份;自动监控实施运维单位(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贺华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自动监控实施运行监测记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6份(天);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标识和补充》1 份;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记录《情况说明》3份;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记录《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7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复混肥生产线干燥、冷却尾气排放口向大气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及第四项相关规定,针对该公司2022年3月10日复混肥生产线干燥、冷却尾气排放口向大气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