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6号
昆明双诚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1UE89W
法定代表人:彭怀新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前卫村西冲箐原昆明泰勋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2022年4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双诚现代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2022年5月10日核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原昆明泰勋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塑料颗粒、塑料管件生产项目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2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明显清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19年在原昆明太勋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建成投产的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和一条PE管件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核查,你公司于2019年在原昆明太勋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建成投产的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和一条PE管件生产线已拆除,项目已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九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