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受理书
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受理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巩固“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效,推行“受办分离”改革,推进“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政务服务“受办分离”模式,实现政务服务由“部门为中心”向“事项为中心”转变,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幸福感。现经双方协商,就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设立“综合”窗口。
为落实“受办分离”改革要求,乙方在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设立区级“综合”窗口,负责甲方委托事项受理。甲乙双方就委托事项受理过程中的业务收件、材料流转、综合出件等相关工作做好沟通协调。
二、甲方将以下事项委托乙方收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型 | 备注 |
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
8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
9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
1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新办) | 行政许可 | |
1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外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
13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行政许可 | |
14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
15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
16 | 内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
17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行政许可 | |
18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
19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
20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
21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新办) | 行政许可 | |
22 |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
23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24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25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
26 | 文物认定 | 行政确认 | |
27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
28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
29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30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1 | 博物馆文物藏品账目及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2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考级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3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4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
36 | 美术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
37 | 博物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
38 |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
39 | 游客旅游投诉 | 公共服务 | |
40 | 送地方戏 | 公共服务 |
三、相关事宜
(一)收件受理
1.甲方同意将相关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乙方“综合”窗口受理,受理标准按照甲方受理标准执行。
2.乙方在甲方委托授权范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办事申请进行业务材料收件和一窗系统流转。
3.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制式模板,进行事项梳理,全面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申报材料、材料审核要点、常见问题等内容和要求,为乙方收件提供依据。同时,应动态更新模板内容和要求,确保与上级相关要求一致。
4.乙方按照甲方梳理提供的事项模板内容和要求作为收件唯一依据,并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收件,出具受理或材料收取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资料。
(二)收件流转
乙方完成材料审核并收件后,将申请材料通过“一窗式”综合受理系统将全部申请材料以高拍仪拍摄的方式提供电子版流转至甲方,申请材料原件由甲方安排人员至“综合”窗口自取,原则上甲方取件要及时,不能影响业务受理,且取件周期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业务审批
1.甲方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2.经依法审核认定需申请人补正补充申请材料的,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并及时通过“一窗式”综合受理系统转交乙方“综合”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
3.补正内容超出受理清单、样本范围的,甲方应向乙方及申请人说明并对受理清单、样本进行修改完善;
4.补正材料期间,审批中止,经审批申请不符合条件或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甲方出具不予许可的相关文书,乙方按甲方程序要求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退回申请。对不予受理的事项,甲方需将申请材料封装退回乙方,由乙方联系申请人完成退件处理。
(四)证件送达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制作证件并送至乙方“综合”窗口,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证件后0.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采用邮件等方式送达。
(五)咨询查询
1.申请人提出办事咨询,乙方“综合”窗口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答复,无法现场答复的,转交甲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反馈申请人。
2.申请人提出进度查询,乙方“综合”窗口根据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回复,若需甲方提供进度情况的,甲方应及时告知。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为1年,自2022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委托期限届满后,若甲方或乙方未提出终止的,本委托自动续期1年。
五、权利义务
经协商,在履行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应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对乙方提供的政务服务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乙方应严格按委托要求提供政务服务,因擅自超出委托权限或不按委托要求办理的,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甲方已进驻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依申请类事项全部委托乙方受理时,原则上甲方前台受理人员可统一纳入至后台;若未全部委托受理,则需同步保留服务窗口,按照专人收件。甲方后台审批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正式在编在岗且充分授权的工作人员,能现场进行审批,做到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按时办结,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三)甲方对乙方在委托范围内正确实施委托事项负有业务指导和培训义务。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制式模板,对委托事项各项要素和要点规范详尽的梳理和罗列,并根据业务需求同步向乙方提供申请受理标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关文件、空白格式化申请表或申请书及其填写范本、向申请人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办事常见问题答疑汇总、委托事项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业务指导材料,以及其他实施委托事项必备的有特殊要求的网络条件、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和办公设备设施。
(四)委托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政策性调整,甲方原则上须在正式实施前5日内正式函告乙方,并将调整后的办事指导材料、必备的办公条件等提供给乙方,组织业务培训,做好相关事项调整发布公告。委托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原因依法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甲方应在取消或停止实施前5日内正式函告乙方,并做好事项取消或停止实施公告,该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五)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委托事项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乙方转报的业务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反馈预审意见、审查决定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结果等。对乙方转送的业务咨询、查询或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意见。甲方应指定 科 为专责人员统筹负责委托事项的取件文件移交、签收、业务指导、培训、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乙方应为实施受托事项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提供网络、信息系统、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配备充足的综合服务人员和运行经费,并指定“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统筹负责沟通联络和对接工作。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授权部门,被授权部门,负责我部门工作的综合窗口各存一份。自授权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