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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0-6204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25 15:4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5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2〕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15:47 浏览次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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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5号

昆明市晋宁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2MB1307629D

法定代表人:龙正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昆阳大街51号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2022年4月16日对昆明市晋宁区中医院调查取证的违法案件材料,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2022年5月17日核查,发现你医院环保台账管理不完善,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环境管理电子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2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复印件共3份;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系统电子台账记录截图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环保台账管理不完善,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环境管理电子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处理。

经核查,昆明市晋宁区中医院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环境管理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二项,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及第十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昆明市晋宁区中医院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医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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