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4号
云南奥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3CMH5L
法定代表人:谭经晶
地址: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2022年4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将云南奥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我局调查办理。2022年7月28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涉嫌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因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应急池(容积约102m3)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