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6号
云南湘冠静电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3PB27F
法定代表人:张文彬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晋城俊腾达中小企业工业园D3-1栋1楼
2022年4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将云南湘冠静电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移交我局调查办理。2022年5月18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湘冠静电涂装技术有限公司静电粉末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在环评文件批准之后,于2021年11月开始到2022年3月期间,新增建设静电粉末生产线3条生产线,其新增混料机5台、压片机3台、磨粉机3台,另增加2套试验小样机设备,增设设备总投资金额为23.8万元。你公司上述新增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生产规模、设备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项目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