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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9-60907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9-15 11:5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3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11:50 浏览次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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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2022〕3

晋宁理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忠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93034540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晋宁理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2022629日经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629日,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82日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自动喷砂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自动喷砂机于20224月安装后,未使用

2.露天堆放危废沾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危废沾染物已于2022629日,移进危废暂存间贮存

3.硫酸雾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此环境违法行为,已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

4.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和危废贮存容器上未张贴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此环境违法行为,已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262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6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复核照片14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你公司涉嫌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种类如下:

(一)你公司新建自动喷砂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20224月安装自动喷砂机后未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露天堆放危废沾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当时露天堆放的危废沾染物仅约21.4公斤,且这些危废已移进危废暂存间贮存,此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硫酸雾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此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且已经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四)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和危废贮存容器上未张贴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此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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