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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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乌龙村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文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于 2022 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2年5月17日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在全面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在全面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提交你公司2021年执行报告;
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