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7号
晋宁祥胜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燕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68251192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中和铺小营村后山
2022年6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公司商品猪养殖场东南角围墙外道路一侧有一排水口正在外排养殖废水。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2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对你公司商品猪养殖场东南角围墙外道路外侧原雨水排水口进行封堵,并加强管理,确保养殖废水全部收集,经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