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2〕2号
昆明爱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遵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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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爱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2022年6月30日经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年8月9日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实验室走廊处摆放了约8公斤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液用酸、碱中和后排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当时放在实验室走廊处的实验室废液已按要求及时贮存且未污染外环境;向污水处理站排放实验室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处置实验室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