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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10-620196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9-06 10:59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证明,提供,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0:59 浏览次数:135
字号:[ ]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的通知

晋宁区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解决管理及签发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 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昆卫妇〔2013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入院分娩的产妇必须遵循实名分娩制,需提供真实姓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薄、临时身份证等)不得使用小名、曾用名,冒用他人姓名、提供虚假资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港澳台居民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除可凭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外(包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也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包括途中急产)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亲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该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亲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不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如果领证人为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三、新生儿出生1个月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未按时(未在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与父母三人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四、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按照首次签发流程办理,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亲申明书,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特殊情况的补发:原则上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如遇到父母一方死亡、入狱服刑或失踪无法提供证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监狱出具的入狱服刑证明、 失踪证明办理补发。

六、机构内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如果领证人不是母亲,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如遇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由母亲申请领取或委托办理的,可以由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领取。申请领取时,除按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七、《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信息不得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自创字,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上新生儿随父姓或母姓。孩子姓氏不随父母亲姓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因特殊原因,孩子需要选取父母亲以外姓氏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当地户籍登记处咨询许可后,写出情况说明,自行承担办证后果,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

2022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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