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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8-59958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24 13:3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5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2〕15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8-24 13:33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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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5

云南同成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50117529W

法定代表人:谢洪成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20224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将云南同成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移交我局调查办理。2022525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同成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编制二期聚羧酸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28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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