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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8-59418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03 09:1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2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08-03 09:18 浏览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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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212

云南太阳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6189425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24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对云南太阳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材料于2022525日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具有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违法行为,及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提供的:“202242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24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27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此环境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废润滑油空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67,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未设置废气排污口标志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限期六个月改正,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67,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总计陆万柒仟元(¥67,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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